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法(八九)矯司字第0二0六三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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