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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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О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具保人甲○○繳納上開保證金伍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