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周藝峰
簡子婷 蔡宜玲 陳智強 鄒阿玉 黃美甄 簡子淩 徐韻騏 鐘雅馨 上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周藝峰
簡子婷被告 陳靖騰
曹晏甄
林致宇
李冠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經查,被告陳靖騰業經原審發佈通緝,其因與被告曹晏甄、林致宇、李冠蓁(下稱被告曹晏甄等3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周藝峰、簡子婷、蔡宜玲、陳智強、鄒阿玉、黃美甄、簡子淩、徐韻騏、鐘雅馨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3人有罪在案;又被告陳靖騰、被告曹晏甄等3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同正犯,則被告陳靖騰、被告曹晏甄等3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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