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原告 劉見賢
駱詠潔 許靜雅 徐成家
王華榮 王明理 簡聰連 王彩鳳 被告 曹晏甄
林致宇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曹慶鈴
侯建峰 陳國書 林惠如 陳靖騰
盧朝幸
鄧容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雖非刑事訴訟認定有罪之被告(不含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依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訴訟之情形),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經查,被告陳靖騰業經原審發佈通緝,其因與被告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曹慶鈴、侯建峰、陳國書、林惠如、盧朝幸、鄧容翠(下稱被告曹晏甄等11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劉見賢、駱詠潔、許靜雅、徐成家、王華榮、王明理、簡聰連、王彩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被告曹晏甄等11人有罪在案;又被告陳靖騰、被告曹晏甄等11人既為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共同正犯,則被告陳靖騰、被告曹晏甄等11人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其等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