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易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昌 訴訟代理人 邱瑞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藤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58,5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0,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0,2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