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羅敏華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被告中國民國代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1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