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培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培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培妤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易緝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