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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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思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思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