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330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