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76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7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備考││號││││││├─┼─────────┼───────────┼───────────┼────────┼──┤│1│國頂實業股份有限公│88年9月16日│未記載│5,000,000元││││司、 粘義鍠 、 粘召文 │││││││、 楊碧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