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無。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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