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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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四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