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吳建勳因毒品、妨害公務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5年2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附表編號八至九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3年9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1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吳建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28日│105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31580號等│31580號等│31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857號│857號│85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857號│857號│857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日│105年9月16日│105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31580號等│31580號等│31580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857號│857號│857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106年7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857號│857號│857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日│106年3月2日│106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等│第1067號等│第1067號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24│106年度訴字第224│106年度訴字第2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878號│2878號│2878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6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十│(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244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