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郭宜蓁 相對人 周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若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即有使用開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故有調閱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