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訴人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名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比城市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除免為假執行部分外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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