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呂陳甜妹

呂學鑑

呂學錦

呂秀榮

被告 得給隆哈 用住新竹縣○○鄉○○村0鄰○○○○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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