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呂陳甜妹
被告 得給隆哈 用住新竹縣○○鄉○○村0鄰○○○○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