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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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志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卷附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係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志文指摘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就①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079號案件②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46號、③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512號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本院僅就①、③部分以112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容有違誤。然受刑人所犯數罪,有數裁判以上,是否得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並係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另案辦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所得論斷之範疇,此未涉及檢察官刑罰執行之指揮,尚無聲明異議之餘地。況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號案件中,檢察官係就前開①、③案件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遂就檢察官聲請範圍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案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外,聲請定執行刑之與否及範圍均係檢察官職權,既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即無從就此為審酌,受刑人以此為由,提起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另上開②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10年7月1日,係在上開①之罪判決確定之後,與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條件容有未恰,特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