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葉勝夫 被告 黃朝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12,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葉昱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