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智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執字第二二0九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一○三年度聲字第四十一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所記載「有期徒刑4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3月」,此有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762號判決可稽,然誤載為「有期徒刑4月」,而依原裁定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