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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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徐臺勝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6號),聲請人為明瞭證人 江愛珠 於民國10
6年12月28日於法庭陳述高雄市鼓山區自強新村自治會之權責內容為何之完整內容及原貌,依法聲請交付本院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訴訟攻防(即聲請證人江愛珠之證詞及核對開庭筆錄內容)之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許可之。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