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依職權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九號上訴人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
莊柏林 律師被上訴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運通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已於同年七月三十日更名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且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乙○○為運通全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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