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二號聲請人 蔡建賢 律師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樺錦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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