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八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 律師上訴人庚○○
丙○○辛○○壬○○丁○○戊○○己○○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姓名所載「 劉分賢 」者,應更正為「丙○○」。
理由欄所載「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劉分賢」、「被上訴人乙○○」者,應更正為「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訴人乙○○」。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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