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聲明人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強制性交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O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因家暴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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