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素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190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素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2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月2日確定,110年1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570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2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229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此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等扣案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裝放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依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書所示,送驗結晶2包,總毛││││重1.57公克,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0.5705公克。││││3.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7安保1262││││號)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重量為0.5756公克。││││4.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重量為總毛重1.││││6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