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順忠 被告 張娟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無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孟君法官曹錫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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