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美玉 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江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已對相對人戶籍地址催告未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