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陳 秉宏
陳育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陳秉宏 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陳育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2月1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
186,63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㈡、債權人於108年6月13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6月12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月2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育惠、陳│自107年12月│至108年6月│年息百分之1.15│││186,633元│秉宏│1日起│12日止│││││├──────┼──────┼───────┤││││自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1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育惠、陳│自108年1月│至108年7月│年息百分之0.115│││186,633元│秉宏│2日起│1日止│││││├──────┼──────┼────────┤││││自108年7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3│││││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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