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 黃晏庭 (原名 黃春燕 )於民國94年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11日至134年1月1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1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於每月1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百分之5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還本繳息至94年9月12日,尚欠本金2,0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㈢、相對人於94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18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自借款日起,前24個月於每月18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5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自94年2月18日起至94年9月18日止,固定依年率百分之1.98按月計付;自94年9月19日起至95年2月18日止,依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7機動計息;自95年2月19日起至96年2月18日止,依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85機動計息;自96年2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依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百分之
1.375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還本繳息至94年9月18日,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㈣、相對人於94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1日起至101年3月21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依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百分之2.88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放款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8月21日止,尚欠本金461,70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㈤、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影本3份、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催收款項分戶帳、債務明細清單、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7月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正義││218│建│││2490.55│27770/000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62○○○鎮○○○○段│住家用,│三層:│四層:│五層:│││157.75│陽台、屋│48.62│平方公│全部│││││斗街39巷│218地號│鋼筋混凝│52.50│52.50│52.50││││頂突出物││尺││││││3弄7號││造,5層││││││││││││├──┴──┴────┴────┴────┴───┴───┴───┴───┴───┴───┴────┴───┴───┴───┴───┤│共用部分:正義段477建號:26519/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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