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詹錦龍 於民國93年9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9月20日至133年9月1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詹錦龍於9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56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21日起至98年10月2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3.1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如未按期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第三人詹錦龍僅繳納本息至96年1月21日,尚積欠借款本金325,09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詹錦龍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予相對人乙○○,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1月24日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以上均影本)各1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客戶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戶籍謄本正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影本6份、建物登記謄本影本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7月1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新埔鎮│寶鎮││987│建│││1538.45│120/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235-64地號│├──┬───┬────┬────┬────┬───────┬─┬──┬──┬──────┬──────┬─────┤│002│新竹縣│新埔鎮│寶鎮││946│旱│││64│19/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235地號│├──┬───┬────┬────┬────┬───────┬─┬──┬──┬──────┬──────┬─────┤│003│新竹縣│新埔鎮│寶鎮││961│旱│││2205.20│19/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235-63地號│├──┬───┬────┬────┬────┬───────┬─┬──┬──┬──────┬──────┬─────┤│004│新竹縣│新埔鎮│寶鎮││940│旱│││144│19/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235-116地號│├──┬───┬────┬────┬────┬───────┬─┬──┬──┬──────┬──────┬─────┤│005│新竹縣│新埔鎮│寶鎮││960│林│││106.21│19/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627-2地號│├──┬───┬────┬────┬────┬───────┬─┬──┬──┬──────┬──────┬─────┤│006│新竹縣│新埔鎮│寶鎮││945│林│││114.71│19/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627-52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21│新竹縣新│寶鎮段│商業用,│地下二│││││48.01││││全部│共用部││││埔鎮寶鎮│987地號│鋼筋混凝│層:││││││││││分:寶││││142號││土造,│48.01││││││││││鎮段││││││B02層│││││││││││228建│││││││││││││││││號:│││││││││││││││││117/10│││││││││││││││││000│├──┴──┴────┴────┴────┴───┴───┴───┴───┴───┴───┴────┴───┴───┴───┴───┤│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292建號│├──┬──┬────┬────┬────┬───┬───┬───┬───┬───┬───┬────┬───┬───┬───┬───┤│002│219│新竹縣新│寶鎮段│商業用,│地下二│││││201.47││││1/160│共用部││││埔鎮寶鎮│987地號│鋼筋混凝│層:││││││││││分:寶││││128號││土造,│201.47││││││││││鎮段││││││B02層│││││││││││156建│││││││││││││││││號:│││││││││││││││││全部│├──┴──┴────┴────┴────┴───┴───┴───┴───┴───┴───┴────┴───┴───┴───┴───┤│重測前:五分埔段五分埔小段28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