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宗欣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宗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楊宗欣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故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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