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繼準
張績寶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