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温存甲
訴訟代理人 温光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陳裕情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温存甲對於民國11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