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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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文上受刑人即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9年1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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