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林宏文
林宜洲 林耀華 林文祥 被告 林宜福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易字第59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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