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翰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