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亦棣 被上訴人即被告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勇 (CARLFIRTH)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