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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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永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1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永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8月2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陳稱上訴理由另狀補陳,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參,核無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命其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