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雯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菀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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