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洪柏辰 被告 陳思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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