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9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本院復以98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就前述⑴⑵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2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另以98年度聲字第1081號裁定,就前述⑶⑷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述各罪所處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8年1月9日入監執行,且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168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0年10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9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文所附臺灣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