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錦珠指定辯護人陳慧錚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女 李宜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 林翠玲 具狀撤回告訴,因此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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