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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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雲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雲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雲昌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3月2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110年度偵緝字第530號卷第53至55頁)。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準備程序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0年9月29日園警分刑字第1100031674號函暨其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報告書
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0月5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23420號函暨其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報告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第85至88頁、第101至123頁、第141至147頁),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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