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浚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浚豪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浚豪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經本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審酌犯罪起因均為催討債務而恐嚇債務人,及犯罪手段、情節、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詳原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原確定判決│備註│├─┼───────────────────┼──────┤│1│台中地院109年中簡字第3418號判決:│110年3月26日│││林浚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執│││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行完畢。│├─┼───────────────────┼──────┤│2│本院110年簡字第1728號判決:││││林浚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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