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柏庭
陳若菱 曾文瑞 曾林芙蓉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前程 被告 宋岱璉 (即 王正民 之承受訴訟人)
王琮淯 (即王正民之承受訴訟人) 王莨棋 (即王正民之承受訴訟人) 宋芳榕 (即王正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2號過失致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宋岱璉、王琮淯、王莨棋、宋芳榕為被告王正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原告陳柏庭、陳若菱、曾文瑞、曾林芙蓉因被告王正民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52號),於本院審理中對王正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王正民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宋岱璉、王琮淯、王莨棋、宋芳榕均未拋棄繼承,有王正民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查詢有無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索引卡、110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見110年度審訴字第52號卷第135至145、149至151、165至167頁)等件存卷可考;又王正民之繼承人宋岱璉、王琮淯、王莨棋、宋芳榕既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宋岱璉、王琮淯、王莨棋、宋芳榕4人同為王正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