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李麟安 被告 楊勝 為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79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500,000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