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調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調家訴字第5號聲請人 翁紹軒 相對人 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撤銷調解筆錄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該裁定業於108年9月12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以為送達,於108年9月2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