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光明 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1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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