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 代理人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宏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1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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