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8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惠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美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心有不滿,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不雅言
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其行為確有不當;考量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經偵訊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128號
被告陳美惠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惠與 王筱媜 為鄰居關係,然因停車問題而有所爭執,陳
美惠因不滿王筱媜要求處理香灰問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08年1月5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巷0號前即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向王筱媜
辱罵稱:「你不用什麼方法,你頭殼有問題啦,你什麼方法
。」等貶抑王筱媜客觀社會評價言語,而足以貶損王筱媜社
會評價。
二、案經王筱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於108年6月18日偵查中自白。(二)告訴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三)處理員警密錄器譯文。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檢察官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魏汝婉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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